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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申慧媛/台北報導〕
教育部規定實習老師在實習期間不得擔任代課工作,更不能單獨進行授課動作;但許多基層中小學校對這項規定不清楚,違法聘用實習老師擔任臨時代課老師,教育品質不保。地方縣市教育局或學校,也糊里糊塗核發代課鐘點費給代課實習老師,國小每節兩百六十元、國中每節三百二十元,迷糊帳難以估算。


教育部中教司昨天表示,只要經檢舉屬實,將行文要求教育局清查改善,中教司也會通令各師培大學在輔導教師實習課程時特別提醒,師培實習課程為半年、全時段實習,實習老師不得在這期間出任長期或短期、臨時代課,不能兼任專職工作及進修,也不宜出任課後輔導期間的代課。

教育部中教司指出,九十四年以前的舊制實習老師,實習的一年間可以代課,且部分師培者可以用代課年資折抵實習,代課兩年可抵一年實習。

不得代課領錢 多數學校搞不清

不過中教司說,九十四年改成新制、為期半年的教育實習制度後,全面規定實習老師不能代課;在半年的全時實習期間,取消教育津貼,部分大學還會向實習老師收取「教育實習學分費」,半年最多四學分的費用,實習老師不但不能代課領錢,還得繳交學分費。

中教司強調,中小學校聘實習老師代課,違反中小學兼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。不過記者實際訪查多位國小校長,多數都不清楚這項規定,且不少學校因作業便利、臨時找不到適當人選等理由,時有聘請實習老師出任代課的情況。

教部:93年即發文通知各縣市

教育部重申,早在九十三年九月卅日即曾首度發文各縣市,解釋實習老師不可代課,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又再行文重申,並強調實習老師仍是學生,未具合格教師資格,擔負學生教學及輔導工作專業性尚未具足,不僅不能短期代課,連課後輔導代課都不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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