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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 2007.11.16 
體罰學生 老師最重記大過
韓國棟/台北報導

     教育部修訂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》,違法體罰學生的行政處分,最重可「記大過」,體罰情節輕微則申誡處分。全國教師會副理事長楊秀碧表示,新修訂的公立高中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,對教師違法體罰學生的處分規定,較能依實際情形處理,全教會可以接受。

     該辦法修訂前,有關教師體罰學生的規定只有一項:「輔導管教不當,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」,一律記小過。即使體罰情節重大,也不能記大過。同理,如果情節輕微也記過,不能以較輕的申誡處分。


     預告二周 通過後公布實施

    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表示,該修正草案本月十三日進行「預告」,預告期間二周,各界若有任何意見,可向教育部提出,接下來就送教育部法規會討論,經部務會報通過後公布實施。

     陳國輝說,此項辦法所稱違法體罰學生,應該都還不致嚴重到判刑。如果老師體罰學生遭刑法判刑,就要依《教師法》不適任教師的相關規定處理。

     修訂草案指出,教師負有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責任,應引導學生適性發展,培養學生健全人格,對於學生的人權也應給予完全保障與尊重。教師輔導或管教學生的手段、目的如果不具正當性,就是逾越管教界限,不但無助改變學生行為,更可能涉及違法。

     不當管教行為 學校應懲處

     修訂草案指出,教育部向來禁止教師體罰學生,已明文禁止體罰及任何涉及刑事違法、行政違法及民事違法的行為。教師如有不當管教學生行為,學校應予告誡;遭告誡老師如果繼續發生不當管教行為,學校應按情節輕重懲處。

     目前預告中的修訂辦法規定,教師違法處罰學生,情節重大,記大過處分。違法處罰學生但情節較輕,或不當管教學生經申誡仍未改善,或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行為且情節重大,記小過。違法處罰學生但情節輕微,或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行為,或不當管教學生經告誡仍未改善,記申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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